事项编码 | 3707240402304-000 |
事项名称 | 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
设立依据 | 《行政强制法》(主席令第49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6号,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七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并依法作出处理。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29号)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在城市管理方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有关规定。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施工现场)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强制拆除违法建设) |
实施条件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七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并依法作出处理。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城市管理执法监察大队 3153397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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