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402309-000 |
事项名称 |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行政强制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
设立依据 | 《水法》(主席令第75号)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水利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5号)二、主要职责(二)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等制度。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实施条件 |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逾期不缴纳的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3300531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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