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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402312-000
事项名称 对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行为的行政强制
实施主体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设立依据 《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40号公布)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水利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5号)“二、主要职责(八)负责查处全县水土保持违法案件,承办水土保持违法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等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代履行
实施条件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水利局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 3300562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