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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402317-000
事项名称 对擅自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强制
实施主体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的管理工作。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对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责令补办有关手续;不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水利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5号)二、主要职责(六)指导农村水利工作,指导农田灌溉排水、村镇供水工作,负责全县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强行拆除
实施条件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农田水利站 3300522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