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402319-000 |
事项名称 | 对违法排污口恢复原状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2003年7月省政府令第160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五款或者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第五款:任何单位不得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包费制。 第二十二条 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业和洗车业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节水措施,并对排放水进行综合利用。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水利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5号)二、(三)承担水资源保护和节约用水的责任。在河道、水库新建、改建和扩大排污口,应当事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指导饮用水源保护、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3300531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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