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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402330-000
事项名称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实施主体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修订) 第五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三定方案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