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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402333-000
事项名称 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实施主体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设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 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三定方案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