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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402336-000
事项名称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行政强制
实施主体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设立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第十九条: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2、《地质矿产部关于确定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限的通知》(地发〔1997〕140号)三、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决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管辖。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潍政办发〔2010〕131号)二、主要职责(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311302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