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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402338-000
事项名称 对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的行政强制
实施主体 临朐县综合执法局
设立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2、《地质矿产部关于确定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限的通知》(地发〔1997〕140号)三、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决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管辖。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2010〕68号)二、主要职责(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责令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
实施条件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 3456752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