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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1002507-000
事项名称 紧急防汛期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及以上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补偿
实施主体 潍坊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设立依据 1、《防洪法》( 1997年8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2、《防汛条例》(1991年7月国务院令第86号, 2005年7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在紧急防汛期,为了防汛抢险需要,防汛指挥部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因抢险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办法(1996年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第二十三条 在紧急防汛期,为了防汛抢险需要,防汛指挥部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因抢险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三定方案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潍政办发〔2010〕32号)二、主要职责(四)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抗旱工作,五、其他事项(一)潍坊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其主要职责:组织全市防汛抗旱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防洪法》( 1997年8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实施程序 1、及时归还;2、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3、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潍坊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809191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