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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1002508-000
事项名称 在紧急抗旱期,根据抗旱工作的需要,在其管辖范围内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及以上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补偿
实施主体 潍坊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设立依据 《抗旱条例》(2009年2月国务院令第522号)第四十七条 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抗旱工作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抗旱条例》(2009年2月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五十四条 旱情缓解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归还紧急抗旱期征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补偿。
三定方案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潍政办发〔2010〕32号)二、主要职责(四)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抗旱工作。五、其他事项(一)潍坊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其主要职责:组织全市防汛抗旱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2月国务院令第522号)第四十七条 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抗旱工作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实施程序 1、及时归还;2、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潍坊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809191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