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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903710-000
事项名称 对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的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实施主体 潍坊市审计局(法定)临朐县审计局(授权)
设立依据 《审计法》(2006年2月修订,主席令第48号)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审计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91号)二、主要职责(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市审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审计法》(2006年2月修订,主席令第48号)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实施程序 《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1、组成审计组;2、下达审计通知书;3、编制审计实施方案;4、实施审计;5、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6、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等文书;7、督促审计整改落实。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事项涉及资料;2、审计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法制科0536-3187120 财政金融经贸审计科0536-3187117 行政事业审计科0536-3187125 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0536-3187100 政府投资审计中心0536-339771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