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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305801-000
事项名称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实施主体 委托机关:临朐县人民政府 受委托机关:临朐县残联
设立依据 《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通过,2008年4月修订)第八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他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山东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3年3月通过,2012年5月修订)第三十一条:“未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全额拨款的用人单位应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残疾人联合会报本级财政部门足额代扣;在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其他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向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的就业服务机构缴纳。” 《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2013年1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民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第二十四条:“财政全额拨款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残疾人联合会报本级财政部门足额代扣;在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法代收;其它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向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的就业服务机构缴纳。”
三定方案 临朐县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成立临朐县残疾人联合会的通知》(临编发[1991]5号),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残联隶属关系及建制级别的通知》(临编发[2004]17号)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职工人数1.5%比例的单位,应按规定缴纳保障金。 潍坊市残联、潍坊市地税局、潍坊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潍坊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年8月13日潍残字[2004]34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织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规定缴纳保障金。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征收标准:应纳保障金=(用人单位上年末实际在职职工人数×应安排比例数(1.5%)-用人单位上年末在职残疾职工人数)×上年度本地职工年平均工资额。 潍坊市残联、潍坊市地税局、潍坊市财政局《潍坊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2001年8月13日潍残字[2004]34号)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差额人数每年以当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足额缴纳保障金。安排一名一级盲人,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按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一人的单位,按实际差额比例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机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残疾人就业指导中心 316898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