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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505801-000
事项名称 残疾人护理补贴
实施主体 委托机关:临朐县人民政府 受委托机关:临朐县残联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主席令第3号,2008年4月24日修订通过,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第四款: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山东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13-2015)》(2013年8月鲁政发〔2013〕18号)第十二章规定:“建立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对就业年龄段生活不能自理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护理补贴”。 潍坊市残联、潍坊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4年度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2014年2月潍残字〔2014〕11号)规定残疾人护理补贴每季度发放一次。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承担。省级财政采取分类补助方式,按每人每月计,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安丘市补助36元,列入沂蒙革命老区、西部经济隆起带的临朐县补助27元,其它县(市、区)补助24元。市级财政对中心城区(潍城区、奎文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区、滨海区、峡山区、经济区、保税区)补贴18元,其余资金由县(市、区)区财政足额配套。各县(市、区)自行扩大范围,提高标准超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自行负担。
三定方案 临朐县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成立临朐县残疾人联合会的通知》(临编发[1991]5号),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残联隶属关系及建制级别的通知》(临编发[2004]17号)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个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初审、乡镇(街道)残联审核、县(市、区)残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潍坊市残联、潍坊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4年度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2014年2月26日潍残字〔2014〕11号)规定个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初审、乡镇(街道)残联审核、县(市、区)残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市残联负责将全市残疾人护理补贴表、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人名册报省残联。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户口本、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潍坊市残联、潍坊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4年度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2014年2月26日潍残字〔2014〕11号)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山东省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同时提交户口簿,残疾人证(二代)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残联教育就业部 316898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