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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505802-000
事项名称 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资金
实施主体 委托机关:临朐县人民政府 受委托机关:临朐县残联
设立依据 《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2月国务院令第488号,2007年2月修订)第十九条“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中共潍坊市委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1年1月14日潍发〔2011〕4号)(十一)“残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办法,对自主创业的残疾人按规定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年检费、并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资金。” 《关于印发〈潍坊市残疾人自主创业优惠规定〉的通知》(2009年11月10日潍残字〔2009〕76号)规定:经批准享受扶持政策的残疾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残疾人证和资金投入、场地租赁票据和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领扶持资金。
三定方案 临朐县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成立临朐县残疾人联合会的通知》(临编发[1991]5号),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残联隶属关系及建制级别的通知》(临编发[2004]17号)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提交申请、审核、申领 《关于印发〈潍坊市残疾人自主创业优惠规定〉的通知》(2009年11月潍残字〔2009〕76号)规定1.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填写《潍坊市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2.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严格按规定审核申报的证明、材料,自接到残疾人扶持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到其注册和经营地点进行实地核查,并在《潍坊市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主管部门审批。3、经批准享受扶持政策的残疾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残疾人证和资金投入、场地租赁票据和相关证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 提交说明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项目、时间、地点、资金投入和申请扶持的金额、用途等情况的书面申请;2. 残疾人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4. 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关于印发〈潍坊市残疾人自主创业优惠规定〉的通知》(2009年11月潍残字〔2009〕76号)规定1. 提交说明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项目、时间、地点、资金投入和申请扶持的金额、用途等情况的书面申请;2. 残疾人本人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残联教育就业部 316898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