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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505803-000
事项名称 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
实施主体 委托机关:临朐县人民政府 受委托机关:临朐县残联
设立依据 《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通过,2008年4月修订)第八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第十五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并分阶段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山东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0年12月28日通过,2012年5月31日修订通过)第十九条:卫生、民政等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完善医疗康复服务网络,实施抢救性康复救助工作,所需费用按照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三定方案 临朐县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成立临朐县残疾人联合会的通知》(临编发[1991]5号),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残联隶属关系及建制级别的通知》(临编发[2004]17号)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受助人由个人或家庭提出申请、村(居)委会、乡镇残联推荐、县市区残联审核报市残联,市残联在报纸、网站公示7天,确定受助对象,补贴机构康复训练经费、提供辅具用品或其他救助。 根据《关于印发<潍坊市0-7岁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2012年6月潍残字〔2012〕53号)、《关于开展2013年度全市0-9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项目的通知》(2013年9月潍残字〔2013〕70号)要求和制定相关救助政策,受助人由个人或家庭提出申请、村(居)委会、乡镇残联推荐、县市区残联审核报市残联,市残联在报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残疾人证、贫困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申请登记表等材料。贫困残疾人需提供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贫困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申请登记表。 《关于印发山东省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2013年3月鲁残联发[2013]4号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由其家长(或监护人)持家庭户口本、残疾人证、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贫困证明(儿童福利证)及专业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原件,到其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山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残联教育就业部 316898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