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700101-000 |
事项名称 | 归侨侨眷身份审核 |
实施主体 | 县政府侨办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1991年8月通过,1997年10月修正)第二条:归侨、侨眷身份由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确认。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05号)(十五)负责全县的外事侨务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1991年8月通过,1997年10月修正)第二条归侨、侨眷身份由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确认。 |
实施程序 | 1.受理;2、审核;3、上报市外侨办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一)归侨申请身份确认,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国外出生证、护照证件(附外交部门及相关国家驻我国使领馆的认证)、公安管理部门对其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同时附与原件相符的说明)、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其本人档案资料出具的证明(并附档案复印件)等其中一项能证明归侨身份的合法有效材料。(二)侨眷申请确认身份,需提供关系人系归侨、华侨或外籍华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及街道、乡镇或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侨眷与归侨的亲属关系证明也可由双方任一方所在单位根据合法有效材料出具其亲属关系的证明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县政府外侨办 3212242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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