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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706801-000
事项名称 慈善组织认定
实施主体 临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设立依据 (一)《慈善法》第十条规定: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二)《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慈善组织认定。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09号)二、主要职责(十一)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全县婚姻登记工作;负责全县收养登记工作;负责全县殡葬管理,负责全县经营性公墓的审核申报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收养法》(主席令第54号公布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主席令第10号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
实施程序 1、申请2、接收3、受理4、调查、5、审批6、发证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本人写出申请;2、村证明(并加盖村公章);3、收养人健康检查表(中医院或人民医院);4、收养人不孕不育证明(潍坊不孕不育鉴定中心);5、单位、村、镇(街)计生办出具收养人未生育子女情况证明;6、弃婴(儿童)捡拾证明;7、弃婴(儿童)报案证明;8、抚养人教育子女的能力证明;9、收养人计划生育证明;10、收养人有关情况证明。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社会救助站 0536-312270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