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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306801-000
事项名称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实施主体 临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0年修正本)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因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和其他活动破坏地形、地貌、植被等水土保持设施,使原有水土保持功能降低或者丧失的,应当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潍坊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潍政发[2013]3号)第二十四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缴入地方财政专户,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临朐县水土保持管理办法》(昌政办发[2013]31号)第二十条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原地貌、植被,降低或丧失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必须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缴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水利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65号)“二、主要职责(七)组织编制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和监测;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和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归口管理“四荒”(荒山、荒丘、荒滩、荒沟)的治理开发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0年修正本) 第二十二条、《山东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价涉发[1995]112号) 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补偿费1—2元 《潍坊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潍政发[2013]3号)第二十四条、临朐县水利局、临朐县财政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取使用和管理的意见》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山东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价涉发[1995]112号) 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补偿费1—2元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水利局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 3300562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权利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