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1003811-000 |
事项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固废、噪声)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环境保护局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6号)二、主要职责(二)负责环境问题的协调处理和监督管理……负责环境监察和排污费稽查工作。(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县级资金安排意见……负责全县排污费征收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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