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11144-000 |
事项名称 | 对变造货币、保险诈骗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公安局 |
设立依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52号)“第五条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变造货币,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公安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213号)二、主要职责(五)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拘留,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治安大队 3212442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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