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11166-000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十一、十二条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对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公安局 |
设立依据 | 《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9号)第三条 公安部归口管理全国的中介活动。地方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要求,负责对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和中介活动的业务管理、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中介机构应当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中介活动。 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办理资格认定手续,并交存备用金。 第十二条中介机构不得以承包或者转包等形式开展中介活动,不得委托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理中介活动业务。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公安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80号)二、主要职责(七)负责出入境管理和边防治安管理工作。按规定承担出入境和持普通护照的外国人在市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负责边防治安管理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其他行政处罚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 0536-3219991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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