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11181-000 |
事项名称 | 对协助骗取旅行证件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公安局 |
设立依据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为申请人获取旅行证件的,暂停其出证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证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单处或者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公安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80号)二、主要职责(七)负责出入境管理和边防治安管理工作。按规定承担出入境和持普通护照的外国人在市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负责边防治安管理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 0536-3219991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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