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11191-000 |
事项名称 | 对骗取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公安局 |
设立依据 | 《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57号)“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公安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80号)二、主要职责(七)负责出入境管理和边防治安管理工作。按规定承担出入境和持普通护照的外国人在市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负责边防治安管理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拘留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 0536-3219991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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