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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21103-004
事项名称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违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子项名称 对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公安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 国务院令第147号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对计算机病毒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害数据的防治研究工作,由公安部归口管理。《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 自2000年3月33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 (三)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五)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法律法规未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级别。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公安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216号二|主要职责(十)组织实施全县公共信息网络和国际互联网的安全保卫工作;组织实施信息网络安全检查工作;维护全县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组织实施互联网违法信息监控和情报信息搜集,开展网上违法信息处置工作,依法查处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案件。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其他行政处罚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公安局网安大队管理中队0536--3667168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3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