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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21104-000
事项名称 对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未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未备有检测、清除记录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公安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 国务院令第147号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对计算机病毒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害数据的防治研究工作,由公安部归口管理。《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 自2000年3月30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法律法规未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级别。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公安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213号二|主要职责(十)组织实施全县公共信息网络和国际互联网的安全保卫工作;组织实施信息网络安全检查工作;维护全县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组织实施互联网违法信息监控和情报信息搜集,开展网上违法信息处置工作,依法查处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案件。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公安局网安大队管理中队0536--366716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