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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21105-005
事项名称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的处罚
子项名称 对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公安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 国务院令第147号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 者停机整顿:(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三)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四)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五)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山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发布 自1998年6月4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本办法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 (三)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四)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 (五)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法律法规未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级别。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公安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216号二|主要职责(十)组织实施全县公共信息网络和国际互联网的安全保卫工作;组织实施信息网络安全检查工作;维护全县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组织实施互联网违法信息监控和情报信息搜集,开展网上违法信息处置工作,依法查处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案件。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其他行政处罚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公安局网安大队管理中队0536--3667168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3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