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21109-000 |
事项名称 | 对未按规定上报计算机病毒分析结果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公安局 |
设立依据 | 《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第四条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第九条 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对提交的病毒样本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上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格。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公安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213号二|主要职责(十)组织实施全县公共信息网络和国际互联网的安全保卫工作;组织实施信息网络安全检查工作;维护全县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组织实施互联网违法信息监控和情报信息搜集,开展网上违法信息处置工作,依法查处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案件。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其他行政处罚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公安局网安大队管理中队0536--3667165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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