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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21116-000
事项名称 对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传播违法信息的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公安局
设立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第三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 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 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 反治安 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公安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213号二|主要职责(十)组织实施全县公共信息网络和国际互联网的安全保卫工作;组织实施信息网络安全检查工作;维护全县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组织实施互联网违法信息监控和情报信息搜集,开展网上违法信息处置工作,依法查处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案件。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其他行政处罚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公安局网安大队管理中队0536--366716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