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21118-000 |
事项名称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的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公安局 |
设立依据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国务院令第195号 )第四条、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公安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213号二|主要职责(十)组织实施全县公共信息网络和国际互联网的安全保卫工作;组织实施信息网络安全检查工作;维护全县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组织实施互联网违法信息监控和情报信息搜集,开展网上违法信息处置工作,依法查处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案件。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其他行政处罚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公安局网安大队管理中队0536--3667165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