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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21127-000
事项名称 对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未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公安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2月1日国务院令第195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98年3月13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 国信[1998]003号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必须通过 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国际联网。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对个人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用户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未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级别。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公安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213号二|主要职责(十)组织实施全县公共信息网络和国际互联网的安全保卫工作;组织实施信息网络安全检查工作;维护全县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组织实施互联网违法信息监控和情报信息搜集,开展网上违法信息处置工作,依法查处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案件。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其他行政处罚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公安局网安大队管理中队0536--366716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