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401106-000 |
事项名称 | 对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公安局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主席令第83号)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付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第十三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公安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213号)二、主要职责(五)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强制执行 |
实施条件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付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3212442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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