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401121-000 |
事项名称 | 检查人身、场所、物品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公安局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主席令第38号公布)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2012]125号)第六十八条:对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公安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213号)二、主要职责(五)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强制措施 |
实施条件 |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05363212442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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