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401126-000 |
事项名称 | 对违禁品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的行政强制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公安局 |
设立依据 | 《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第十一条第一款: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公安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213号)二、主要职责(五)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强制措施 |
实施条件 | 1、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物品属于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2、属于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05363212442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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