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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401128-000
事项名称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的行政强制
实施主体 临朐县公安局
设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第83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公安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213号)二、主要职责(五)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强制措施
实施条件 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需要接受调查,需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或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被现场发现,人民警察需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情况复杂,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能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可延长至二十四小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05363212442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