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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701101-000
事项名称 户口登记出生、恢复
实施主体 临朐县公安局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1958年1月9日施行)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2.《山东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工作规范》(鲁公通[2007]216号)附件(二)办理各类户口所需基本材料一、出生、恢复类。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公安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213号)二、主要职责(五)负责全县治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组织开展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依法查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户籍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县治安保卫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山东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工作规范》公通[2007]216号一、受理(一)申请人申办各类户口事项,应由申请人本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办理户口申请表》(见附件一),同时提交申请人或监护人、近亲属以及被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申办户口的各种材料。
实施程序 1、受理;2、办理;3、发放。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山东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工作规范》鲁公通[2007]216号附件(二)办理各类户口所需基本材料一、出生、恢复类(一)出生落户 1、居民户口簿 2、出生证明 3、父母结婚证 4、国外出生子女回国落户的应出具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5、收养的孤儿、弃婴凭《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 (二)被注销户口回国人员恢复户口[仅限原县(市、区)范围内] 1、回国人员的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 2、出国前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公安局各派出所户籍室(户政科312668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