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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701105-000
事项名称 户口登记分、并户
实施主体 临朐县公安局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1958年1月9日施行)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2.《 山东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工作规范》(鲁公通[2007]216号)附件(二)办理各类户口所需基本材料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公安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215号)二、主要职责(五)负责全县治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组织开展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依法查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户籍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县治安保卫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山东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工作规范》公通[2007]216号一、受理(一)申请人申办各类户口事项,应由申请人本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办理户口申请表》(见附件一),同时提交申请人或监护人、近亲属以及被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申办户口的各种材料。
实施程序 1、受理;2、办理;3、发放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 山东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工作规范》、鲁公通[2007]216号(二)办理各类户口所需基本材料四、分、并户类 1、居民户口簿;2、房屋产权证、使用权证明或其他合法固定住所证明;3、结婚(离婚)证或其他书面有效证明。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公安局各派出所户籍室(户政科3126688)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