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901102-000 |
事项名称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公安局 |
设立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63号)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公安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213号)二、主要职责(十)组织实施全县公共信息网络和国际互联网的安全保卫工作;组织实施信息网络安全检查工作;维护全县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组织实施互联网违法信息监控和情报信息搜集,开展网上违法信息处置工作,依法查处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案件。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实施程序 | 1、梳理项目、建立档案;2、制定监督检查计划、下发检查通知;3、单位自查;4、现场检查;5、下发监督检查意见、督促整改。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无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公安局网安大队管理中队0536--3667165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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