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901103-000 |
事项名称 | 焰火燃放单位安全检查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公安局 |
设立依据 | 《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第三十五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公安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213号)二、主要职责(五)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全县所有焰火燃放单位,可能存在隐患危害公共安全。 |
实施程序 | 1、查看许可证件;2、查看物品的流向登记台帐;3、查看安全防范软硬件设施;4、涉及安全防范的其他内容。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1、资质证照。2、安全管理台帐。3、从业人员资质证照。4、安全管理制度台帐。5、安全检查纪录台帐。6、出入库、领用、发放、回缴台帐。7、专项工作专项工作报告。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3212442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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