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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901104-000
事项名称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安全检查
实施主体 临朐县公安局
设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公安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213号)二、主要职责(五)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全县所有涉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可能存在隐患危害公共安全。
实施程序 1、查看许可证件;2、查看物品的流向登记台帐;3、查看安全防范软硬件设施;4、涉及安全防范的其他内容。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资质证照。2、安全管理台帐。3、从业人员资质证照。4、安全管理制度台帐。5、安全检查纪录台帐。6、出入库、领用、发放、回缴台帐。7、专项工作专项工作报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1、资质证照。2、安全管理台帐。3、从业人员资质证照。4、安全管理制度台帐。5、安全检查纪录台帐。6、出入库、领用、发放、回缴台帐。7、专项工作专项工作报告。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3212442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