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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1001103-000
事项名称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活动,以及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
实施主体 临朐县公安局
设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自2010年01月1日施行)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第二十三条 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以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第十四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公安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213号)二、主要职责(五)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第十四条规定: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第二十三条规定:备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实施程序 1、受理2、审核3、备案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自2010年02月03日施行)第十五条 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保安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基本情况;(三)拟开展的保安服务项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第十四条自招单位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资格证明;(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3212442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