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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01104-005
事项名称 对违反《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第五十六条的处罚
子项名称 对违反《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第五十六条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设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7号)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公安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216号二|主要职责(十四)负责全县道路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一中队 3167640 二中队 3442110 三中队 3632147 四中队3660250 交管科 3163346 事故科 3166508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3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