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01129-000 |
事项名称 | 对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违反行驶规定;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未悬挂警示标志;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未配备押运人员;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设立依据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第六十二条第二项及第三项的规定,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三)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为“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违反行驶规定;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未悬挂警示标志;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未配备押运人员;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名称依据。《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为高密市公安局实施对“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违反行驶规定;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未悬挂警示标志;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未配备押运人员;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行为的处罚依据。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公安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213号二|主要职责(十四)负责全县道路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一中队 3167640 二中队 3442110 三中队 3632147 四中队3660250 交管科 3163346 事故科 3166520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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