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01130-000 |
事项名称 | 对承修非法改装机动车;承修交通肇事逃逸车辆不报;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设立依据 |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承修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变更、改装审批证明更换发动机、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的车辆或明知是交通事故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秀丽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修理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二千元以下罚款”,为“承修非法改装机动车;承修交通肇事逃逸车辆不报;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名称依据。《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管理,由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为高密市公安局实施”。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公安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213号二|主要职责(十四)负责全县道路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一中队 3167640 二中队 3442110 三中队 3632147 四中队3660250 交管科 3163346 事故科 3166521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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