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01144-000 |
事项名称 | 对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设立依据 | 《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七号,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46号公告自2014年8月1日施行)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公安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213号二|主要职责(十四)负责全县道路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一中队 3167640 二中队 3442110 三中队 3632147 四中队3660250 交管科 3163346 事故科 3166535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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