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0200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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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名称 |
社会抚养费征收 |
权力类别 |
行政征收 |
实施依据 |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2.《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8月国务院令第357号)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通过)第四十七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
实施主体 |
东城街道办事处 |
承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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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的六倍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3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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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36-3391601 |
救济途径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前置条件 |
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 |
廉政风险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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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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