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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020001023
权力事项名称 种苗造林补助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依据 《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国务院令第367号)第四十二条:“种苗造林补助费应当用于种苗采购,节余部分可以用于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
实施主体 东城街道办事处
承办机构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7工作日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0536-3391601
救济途径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置条件 种苗造林
廉政风险点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