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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020001030
权力事项名称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处理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依据 《农业法》(1993年7月通过,2012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实施主体 东城街道办事处
承办机构
实施对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15工作日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0536-3391601
救济途径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置条件 筹资筹劳
廉政风险点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