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020001044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辖区内养犬的管理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实施依据 |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2月卫生部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三)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
实施主体 | 东城街道办事处 |
承办机构 | |
实施对象 |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7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
投诉电话 | 0536-3391601 |
救济途径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前置条件 |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无故阻止和拦截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的。 |
廉政风险点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