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0100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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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名称 |
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2014年10月省政府令第280号)第三十五条:“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法规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关街道办事处) |
承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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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农村居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按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60日 |
咨询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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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36-3212520 |
救济途径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前置条件 |
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无行政处罚权力,协助上级部门进行处罚。 |
廉政风险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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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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